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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平稳的态势

大公网内蒙古讯(记者王月)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安全生产情况,相关部门负责人并答记者问。 会上,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

大公网内蒙古讯(记者王月)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安全生产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安全生产情况,相关部门负责人并答记者问。

会上,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史文煜介绍: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持续平稳的态势,2021年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9.96%和13.76%。但我们清醒地看到,我区危险化学品、矿山、消防、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工贸等传统高危行业风险还没有得到全面防控,新情况新风险又不断涌现,特别是还存在安全发展理念不够牢,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自治区集中出台《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安全生产通报办法》《安全生产警示办法》,通过层层压实责任,逐级传导压力,切实发挥警示作用,增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成为夯实责任、推动工作的有力抓手。一是考核更加严格。开展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是评判安全生产工作,推动责任落实,调动各层级工作积极性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坚持将考核作为“指挥棒”和“航向标”,实现领导更有力、责任更明确、监管更规范、保障更有力的安全生产目标。修订后的考核办法更加严格,取得优秀等次的盟市要从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被考核地区中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确定,且比例不超过40%,目的就是通过考评拉开档次,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存在问题、找准自身差距、激发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内生动力。二是约谈更加规范。对约谈的对象、情形、形式、程序和整改措施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特别明确了4种情形下相应的约谈主体和被约谈主体,分别由自治区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有关盟市党委和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自治区安委会副主任或其委托的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有关盟市政府或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有关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双约谈”;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或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有关旗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三是通报警示内容更加明确。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有重大影响的一般事故)和重要工作任务部署落实情况,以及安全生产好经验、好做法、取得的突出成绩等纳入通报范围。对存在行业性、区域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出现监管盲区或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60天内重复发生同类型较大事故的;事故控制不力的;较大以上事故责任追究超过半年未落实的;未按要求完成上级重大工作部署的,对所在盟市党委和政府、自治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警示告知。

知责明责是落实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三定”和政策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对37个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细化,特别是对部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明确,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对增强责任意识、推动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具有重要意义。《职责分工》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强调《职责分工》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原则,特别考虑到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的新形势,按照“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做到责任分明。同时,明确将有关部门分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行业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四类。其中,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第二部分为基本职责,明确有关部门应共同履行的职责。第三部分为具体职责,涵盖了自治区有关部门(包括中央驻区有关单位或派出机构)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部分为工作要求,强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及中央驻区有关单位或派出机构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到分级负责的职责权限的,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确定。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奖励的要求、范围、标准、程序和对举报奖励的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在答记者问环节,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史文煜;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处处长冀文明;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朱立坤;应急管理厅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处长苑春光等领导就记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答。

问:2021年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有那些特点?

答:2021年,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742起、死亡677人,同比减少185起、108人,分别下降19.96%、13.76%,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双下降”,和全国情况相比,分别低8.96和7.86个百分点,没有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是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不平衡。各盟市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产业结构不同,地区间、企业间安全生产状况各有差异,9个盟市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少数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有所增加,个别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上升”。二是部分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道路运输、建筑业和工矿商贸其他行业事故总量居全区前三位。其中,道路运输业发生事故413起、死亡326人。建筑业发生106起、死亡107人。电力、热力、居民服务等工矿商贸其他行业发生91起、死亡100人。另外、工矿商贸行业中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发生事故167起,占工矿商贸事故总量54%。三是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应引起关注2021年因洪涝、风雹等自然灾害导致23人死亡,比2020年增加16人,上升69.57%。四是城市运行安全风险持续加大。在全国多地多次发生燃气爆炸事故的同时,我区个别地区也连续发生2起燃气爆炸涉险事故,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暴露出城市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上仍存在漏洞和短板,存在对燃气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燃气企业日常管理和安全宣传不到位,涉及燃气管道施工各方相互衔接协调不顺畅等问题。

春节将至,即将迎来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和全国两会,受疫情防控、市场需求影响,生产经营活动频繁,人员出行增加,各类风险隐患相对集中,安全生产面临巨大挑战。针对当前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要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要任务、重大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考核办法是在原制度基础上的重新修订。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考核对象,适用于对各盟市、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实施主体,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考核内容,总体上包括统筹发展和安全、完善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防范遏制事故等7个方面。

四是注重过程与结果相结合,采用年终现场考核与日常考核两种方式,采取座谈交流、个别谈话、现场核实、暗查暗访、接受举报、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考核。同时,对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组织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适当加分,有利于构建全面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考核体系,实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评价,促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五是突出优秀等次的严格性,进一步发挥考核的“指挥棒”效应。按不超过40%的比例,从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被考核单位中确定优秀等次(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在90分及以上未获得优秀等次的,以及80分(含80分)至90分的,均为良好等次;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0分的,均为合格等次;得分在60分以下的、被“一票否决”的,均为不合格等次。同时,明确了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的五种情形。

六是强化结果导向,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自治区安委会作出书面报告。考核综合评分结果,经自治区安委会审定,报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由自治区安委会通报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开。

七是事故指标方面突出了4个特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扣40分,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评定,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较大事故以前三年平均起数为基数,每增加1起扣3分;一般事故以前三年平均死亡人数为基数,每上升1个百分点扣0.2分,最高不超过5分;对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负有责任的,每发现1起扣1分。

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举报奖励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一)举报奖励范围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自治区范围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详细地址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的,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3.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人的;

2.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已被受理或者已被立案查处的;

3.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4.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二)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

1.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3.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参照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作者: 大文君

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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