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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大公网内蒙古讯(实习记者冯玉玲)7月26日上午,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举行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内蒙古自治区…

大公网内蒙古讯(实习记者冯玉玲)7月26日上午,由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举行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政策例行吹风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金满义,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浩蒙,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处处长李慧媛等出席了会议。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于2021年5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职责。

《办法》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确保共享数据安全。

《办法》要求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强调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办法》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知识的公益宣传。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金满义表示今后将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开展广泛宣传,不断丰富宣传思路和方式方法,提高医保基金监管政策群众知晓率。同时希望各盟市医疗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定点医药机构能相互配合,坚持问题导向,找准问题根源,切实守护医保基金安全。

作者: 大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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