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内蒙古频道3月21日讯(实习记者 赵雅君) 为切实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和使用(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含网络共享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擅自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均属违法行为。
二、按照国务院第129号令及有关规定要求,符合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方可安装、使用。依法严厉查缴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坚决取缔非法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经营场所。
三、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拆除;已非法进行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逾期不拆者、或继续非法经营销售、安装使用的,将依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按照国务院第129号令第十条规定: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2倍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1年3月22日